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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明区关于违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实施“一票否决”的暂行办法》及《阳明区为企业挂牌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自: 时间:2008年3月13日8:47 浏览人数:

 

 

 

 

牡阳办发[2008]6

 

中共牡市阳明区委办公室

牡市阳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明区关于违反优化经济

发展环境规定实施“一票否决”的暂行办法》及《阳明区为企业挂牌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组)、工委,区直属各单位:

《阳明区关于违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实施“一票否决”的暂行办法》及《阳明区为企业挂牌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牡市阳明区委办公室

          牡市阳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6

 

阳明区关于违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

实施“一票否决”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大惩戒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本着阳明区的利益和发展高于一切的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牡政发[2004]2号《牡丹江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全面考核、公开透明,坚持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明区行政区域内涉及环境建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与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发展环境主要是指阳明区区域内的经济发展软环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一票否决”是指各单位因破坏发展环境被投诉查实的,取消其年度综合评先评优奖励资格,取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评选先进、晋职晋级、提拔重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在年度行风测评中列为最差单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1.涉环部门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给企业造成损失,群众反映强烈的;

2.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强行运输、聚众闹事等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破坏公平竞争等行为制止不力的;

3.行政不作为,不履行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给企业和投资者带来生产经营和生活困难,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危害的;

4.由于部门间或部门内部推诿扯皮、随意设卡、服务质量差造成投资者撤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每年全区组织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经营者等参与的民主评议行风政风活动中排名末位的;

6.对经营者、投资者的依法投诉,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积极办理,或对错误行为不认真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

7.对投诉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8.对由于与上级或其它有关部门协调不力,而错失招商引资良机的;

9.其它有关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第七条 对被“一票否决”单位的责任人要实行戒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其责任人要调离岗位,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政纪处分。对被“一票否决”的市垂直管理部门,区优化办将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关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原任职务期间有应予“一票否决”情况的,对该责任人实行跟踪追究,对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由原表彰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

第九条 对“一票否决”的对象,均向全区公开曝光。

第十条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票否决”制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第十一条 区委、区政府行使“一票否决”权,区优化办负责具体实施。

1.对阳明区所属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否决,由区优化办提出处理意见,经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2.对市垂直管理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否决,由区优化办提出意见,报市优化办审定后,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3.区优化办要通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化环境监督员座谈会、优化环境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将此做为实施“一票否决”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区优化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加强对“一票否决”制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要建立考核考评制度,作为区委、区政府对所属单位年度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优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阳明区为企业挂牌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创建企业生存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对守法经营诚信纳税企业的服务工作,促进我区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实施挂牌服务:

(一)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

(二)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

(三)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经过培育扶持,能够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企业;

第三条 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对损害挂牌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四条 挂牌服务企业应做守法、诚信经营的表率。对不服从管理、不守法诚信经营、不照章纳税的企业取消其挂牌服务资格。

    第五条 服务措施:

(一)按照有关规定,除安监和环保部门外,实行职能部门到挂牌服务企业开展公务活动向区优化办申请的制度。申请要说明公务活动的内容。重点包括:各种收费、检查、评比以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活动。市垂直管理部门到挂牌服务企业开展公务活动应与区优化办沟通后方可进入。

(二)审核各有关职能部门到挂牌服务企业进行公务活动的申请,严把准入关。对不同职能部门到同一企业进行同一内容的检查,实行“一家受理,多家认可”的办法,防止重复检查。

(三)挂牌服务企业因生产、经营等需办理各项手续或证照的,各相关部门应优先及时办理,涉及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收取,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挂牌服务企业及其法人、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企业财产发生被盗、被骗、被侵占、被破坏等情况时,政法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依法保护和挽回损失。

(五)对企业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不予挂牌服务。

第六条 对下列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挂牌服务企业有权拒绝,并及时向区优化办举报:

(一)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

(二)企业不愿参加的各种评比、升级、达标等活动;

(三)强行要求企业使用指定产品或接受特定服务,强行要求企业订购报刊杂志等行为;

(四)利用职权要求企业报销接待、差旅等费用;

(五)没有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的各种执法活动,没有开具专用票据的各种收费、罚款;

(六)其他损害企业合法经营权、财产权的非法行为。

第七条 区优化办对挂牌服务企业的投诉或举报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列为督办案件责成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承办部门须在20日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八条 区委每月或每季要主持召开一次由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优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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