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阳政发[2008]1号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阳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
两镇、四办、区直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阳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政策的学习、宣传,扩大阳明区的对外影响,为实现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00八年三月六日
牡丹江市阳明区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为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积极性,实现全区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优惠政策的给予原则。坚持在地方分配权限内给予原则、财政可承受原则、重点支持原则、有较高回报率原则、政策的统一性原则和科学确定政策执行期限原则。
2.优惠政策的批准权限。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招商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区政府批准。
3.政策的优惠范围。适用于在阳明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和为阳明区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4.优惠政策的约束。在优惠政策期限内,凡属当年没有完成考核指标的,不予兑现优惠政策。第二年达到考核指标的,减半兑现优惠政策,连续两年未达到考核指标的取消优惠政策。凡在我区通过更换企业名称或企业法人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5.优惠政策的兑现方式。财政扶持政策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年。企业自生产之日起,计算优惠政策享受期限,由财政部门在下年度兑现政策奖励。兑现的政策奖励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奖励班子成员,其中主要经营者或法人代表的奖励不低于50%。
二、财税扶持政策
6.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生产之日起,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总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头两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扶持。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总额300万元以上,采取一事一议确定奖励政策。
7.新引进的商服、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扶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奖励政策。
8.新引进的建筑开发企业,累计纳税500万元以上,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20%扶持企业,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9.在阳明区进行再投资,用于新上项目或技术改造扩大企业生产规模的,经营期5年以上的企业,经区招商局、财政局认定,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在扣除原企业上缴税收基数和财政增长幅度后,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额扶持企业。
10.一次性税源,按上缴地方留成部分的25%扶持企业。
11.飞地经济、总部经济、结算经济企业上缴税金,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25%扶持企业。此项政策连续执行。
三、财政奖励政策
12.为鼓励规模企业发展,提升财源质量,对纳税大户企业进行奖励。按企业年度纳税额分档、按比例奖励企业经营者或企业法人代表(福利企业和被动缴税企业经营者不在奖励范围内)。
(1)当年实际纳税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奖励5,000至1万元。
(2)当年实际纳税额在101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奖励1至3万元。
(3)当年实际纳税额在301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奖励3至5万元。
(4)当年实际纳税额在501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5至10万元。
(5)当年实际纳税额在1,001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奖励金额。
13.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其经营者或法人代表不享受其它财政奖励政策。
四、招商奖励政策
14.引进投资企业并缴纳税金的,由受益方本级财政予以奖励。引进资金的,由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奖励。其奖励范围适用于所有为阳明区引荐项目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引进投资200万元以上,税金5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投资项目(合资合作方式的扣除企业原上缴税金和财政增幅基数的新增税金),按资金到位后当年或第二年所实现税金(取其中一年最大值)的1%,一次性奖励给引荐部门或个人。
――引进一次性税源,按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
――引进飞地经济、总部经济、结算经济企业,按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连续奖励3年。
――向上争取的无偿使用资金,按争取资金(实物参照市场价格计算金额)实际到位额的5%至10%兑现工作经费,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按照“存量不变、增量共享、变量多让”的原则,对于乡镇、办事处、村新引进的项目,每年由财政部门按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至50%奖励给引荐单位,用于招商引资或工作经费(企业享受政策期间除外)。
五、投资保障
15.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外来投资企业(除安监、环保检查以外),须到区优化办领取许可证;查处外来投资企业的经济案件,须向区优化办报告;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处罚要依法坚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16.区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采取重大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守《阳明区重大行政处罚事先报告制》,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17协调金融部门为企业解决贷款,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科技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等政策。
18.省科技厅赋予阳明区市级申报项目权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招商引资项目向上争取各类专项扶持金,并为企业产品立项、报项、专利申报、成果鉴定等提供一系列服务。
19.凡在阳明区纳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经区优化办、区招商局、区发改局联合审查后,报阳明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定为区重点服务企业。
六、政治待遇
20.增加投资企业经营者的参政、议政席位。对投资额度较大、贡献突出的投资人,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推荐为市、区人大代表或市、区政协委员。
21.以招商引资贡献作为主要政绩,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引荐人,属于区委管辖干部,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优先提拔重用。不属于区委管辖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重用。
七、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执行。我区原有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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